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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弥法()第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与被执行人李牙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牙福规避执行、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自愿提供赏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李牙福,男,年6月26日出生,哈尼族,农民,家住普洱市墨江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那哈乡珠街村委会阿那村民小组号,现住弥勒市弥阳镇雨舍村委会脚落沼村。身份证号:5327230626××××。
二、执行总标的:人民币元。
三、悬赏期限:年8月26日至年3月25日。本公告发布后,如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四、悬赏地域: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辖区。
五、悬赏金支付条件:凡举报被执行人隐匿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使得本院找到被执行人得以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举报被执行人隐匿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使得全部执行款得以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元;部分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执行款的16%给以奖励。举报人持身份证、举报材料到本院领取悬赏奖励。
六、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领取赏金。如以上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赏金,事前发现不予发放赏金,事后发现的收回赏金,本院还将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举报-(正常工作时间),
特此公告
弥勒市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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