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男性,年生,汉族,专科文化,曲靖市越州镇某建设管理所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年9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部分
年至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担任曲靖市越州镇某建设管理所所长以及在麒麟区越州镇人居环境提升办公室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吴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等人,在工程招标、工程质量监管、工程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个人所送现金共计13万元。
具体分述如下:
1.年至年,被告人曹某某为吴某某在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管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吴某某现金共计3.8万元。
2.年至年,被告人曹某某为彭某某在工程质量监管、工程验收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彭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
3.年至年,被告人曹某某在工程质量监管、工程验收方面为李某某及李某甲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李金某某及李某甲现金共计1.7万元。
4.年2月至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为吕某某在工程质量监管、工程验收方面提供帮助,两次收受吕某某现金共计1.5万元。
5.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为李某乙在工程质量监管、工程验收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乙现金1万元。
6.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为薛某某在工程施工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薛某某现金1万元。
7.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为李某丙在工程质量监管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丙现金0.5万元。
8.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为程某某在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向书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程某某现金1万元。
9.年2月及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为张某某在工程施工方面提供帮助,两次收受张某某现金共计0.5万元。
(二)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部分
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与沙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三人各出资71.万元合计万元,购买曲靖市麒麟区越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由沙某某担任法人,分别占股三分之一。
年周某某将股份转让给李东祥。
年至年,曹某某等人在办理曲靖市麒麟区越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以曲靖市麒麟区越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建盖5层底商住宅楼一栋,并将商铺和住宅对外出售。
年年底,因该商住楼土地使用权人为曲靖市麒麟区越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土地性质为国有商住用地,在该公司建盖商住楼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的施工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纪要及竣工图,不符合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下,被告人曹某某超越麒麟区越州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所长的职权范围,擅自决定以购房者的个人名义在越州镇村建所办理村建房屋所有权证31本,曹某某从中获利万元和一间50.34平方米商铺(年价值37.万元),越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少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71.1万元,致使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及商铺不能正常交易和抵押担保贷款,曹某某的行为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数罪并罚
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属自首。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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